解析:
关于劳动者与其雇主在未能主动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其申诉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是指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约定了无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意。
此种情形下所提及的无明确终止日期,系指劳动合同并未设定一个具体的结束时限,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长短无法加以界定,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不存在任何终止时间。
倘若雇主拒绝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则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