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严格来说,这是不被允许的,但您仍然有权利就有关的法律事宜向我们的律师进行深入的咨询沟通。
2、在当前我国可用的行政处罚法规框架下,尚未制定出针对律师在案件调查期间准予介入其中的具体条款,他们仅在相应案件尚未形成处罚决定之前具备与办案机关交流、协商以及调和各方关系的权利。
3、当然,对于行政案件而言,其后续处理中存在着抗诉的可能性,然而,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充当行政诉讼之抗诉主体角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