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按照法院的规定,由其出庭撰写的调解书以及经过仲裁所达成的调解书,经过协议各方签署确认之后,便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若仲裁裁决的事项中,有部分涉及到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还有一部分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对于这些超出范围的事项,依法合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
其次,值得关注的是调解委员会所形成的调解协议书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调解委员会所具有的独特性质。这个组织并不属于司法或仲裁机构,亦非行政机关,它是在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面向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问题而设立的一个专门的员工群众组织。因此,与审判、仲裁这类影响较大的活动不同,调解活动的参与人员并不享有诉讼活动中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调解委员会并不拥有对于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力,而且在调解达成的协议之中,并没有法律的强制力来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