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在试用期期间并未签署任何劳动协议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向雇主发出合法要求,主张建立劳动关系并尽快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
其次,针对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及时与候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状况,倘若已超过一个月的期限且截止到劳动者工作满一年时仍未签订,则该公司应补偿给员工双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
再者,若在试用期内发现单位未依规律则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在提前告知了用人单位三天后,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约。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