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之解除事宜的特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只要雇佣方和受聘方就此问题达成了共识与协议,那么就有可能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约;
其次,如果雇佣方在法规的范畴内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对受聘方的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那么作为受害者的后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解除其劳务合作关系;
再者,一旦劳动者遭受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反了雇主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那么雇主就拥有终局权,可以行使劳务合同的解除权限。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