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公认准则如下:
尚未年满法定成熟年龄段内以及无法对所犯之罪承担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和正处于疾病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
对于那些处于无法分辨或无法自行控制其行为状态下导致了严重危害后果的精神病患者而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严谨确认后,方能获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