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无法亲自出席写借条现场,亦可依法进行。
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派第三方代表来行使其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论是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在缔结债务关系的过程中,倘若因客观原因不便亲临现场,便可先行签订授权委托协议,然后再由代理人全权处理债务事项。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满足上述特定条件且经签署委托合同,确立了代理关系的前提下,即使本人未能亲自参与写借条的过程,该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若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则代理人无权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