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试用期结束之日起未超过一个月便遭解聘者,享有费用补偿之权益。
依据现行我国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若此情形是由所在企业主动提出并通过与劳动者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从而辞退工人,则该企业应对其履行相应的工作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反之,如果发生由于所在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务关系之事,那么该企业就必须依照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准则,向工人支付双倍的赔款。
对于那些因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明文规定,所在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劳务关系的特殊情况而遭到解雇的工人,他们将无法获得这笔费用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之金额,须按照工人在本企业工作的实际年限,以每满一年即为周期,向其支付不低于一个当月工资额度的补偿。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且不足一年时间的工人,给予一整年的补偿标准;对于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工人,给予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