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父母私自支配或挪用子女的经济资源是绝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其次,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虽然未成年的孩子可能缺乏独立的经济管理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所拥有的财产就可以被家长任意处置并视为整个家庭的共有财产。
身为未成年人的监护者,除非严格为了保护被监护对象的利益考虑,否则任何形式的财产消减或者处分都是不容许的。
此外,作为监护人,其职责的履行必须遵循且始终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宗旨为准,坚决防止因各自利益的考量而影响或损害到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