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违约金的20%在法院是否必然获得支持的问题,答案并非肯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各类民事主体可以自行就一方违约后将以何种方式、向何处给付违约金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也可以就因一方违约所引发之损害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约定。
然而,当这些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负数或远高于实际损失时,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有权按照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对该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但是,若发生在商品房买卖等特定领域中的违约行为,其导致的违约金要求为20%,此时法院有很大可能性会取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