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农民的土地遭村级组织强行征用,此举极不合理,或许构成侵权行为。
面对这样的情况,公职人员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土地管理相关机构汇报情况,寻求有效解决方案。
这以确保任何形式的土地征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杜绝任何非法征地现象的发生,以维护广大民众的权益。
征用,无疑是国家依照完备的法律条款及相关条件,将集体或者私人的土地以及其他财产收归国有,以便于统一使用的重要手段。
征用形式中存在着有偿征用与无偿征用两种。
在我国境内,如果为了满足国家建设方面的需求,有关主管部门会通过支付相应赔偿金等的方式来有偿征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耕种的土地;而征用单位同时还需充分考虑被征用者的切身利益,三方利益必须实现共赢,达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享的良好局面。
对于完全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土地这类无偿征用来说,同样受上述规定限制。
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资源分配等用途,这其中无疑包含了有偿征用与无偿征用两种不同的征用形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