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种情形:
若在未有夫妻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且出现的情况是,夫妇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的住房,那么此等情况下,所购置之房屋便自然归属为夫妇的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形:
若婚后某一方配偶的父母以其自身名义为之儿媳或女婿,购买并过户至其子女名下的住宅,在此基础上,可以理解成这仅仅是他们对于自身子女的单方面赠予行为,因此,这类房产应被予以判定为该方配偶一人的私人财产。
如果夫妇间有特别的约定,或者其中一方购入的房地产在结婚后属于个人财产,并且房产的所有权亦登记在其本人名下,部分或所有的房款均以个人收入支付,而且房贷也是靠个人财产还款,那么这类房产同样应该被视作该方配偶一人的私人财产;
第三种情况:
在夫妇婚姻关系尚且持续期间所购买的住宅物业,若夫妇彼此并无明确的约定,且房产证上仅有一位配偶一方的姓名,那么这类房产通常会被认为是夫妇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