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适用,需遵循如下标准:
首先,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应由其母亲亲自监护抚养为主导原则;
其次,对于已经年满两周岁但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充分共识以致无法协商解决的,应由人民法院按照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裁决决策;
最后,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我们应该充分考虑他们的个人意愿,无论子女究竟由哪一方来实际负责直接抚养,另一方都有义务参与并支付或承担一部分的抚养费用,具体的资金额度以及抚养期长短则需要双方自行协商满足;如果双方在这方面仍然存在分歧未能达成共识,最终的赔偿金额及期限将会由当地法院以依据公共利益做出公正裁定。
在此之前所达成的协议或判决不影响子女在未来生活中的特殊情况下,向父母双方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与判定制定方案之外的合理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子女的抚养按以下规则确定:(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