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案件涉及的未成年行为人年满十六周岁,且应被认定为有罪之人的话,那么在对其实施刑罚时,首先要根据案情的事实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的轻重,以及他/她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量刑判决。
然而,若涉案未成年人尚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其所实施的行为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所列举的各项犯罪行为,那就不应将其视为有罪之人,不应追诉他们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