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1981]52号)的相关条款,我们对教师请假病假的相关事宜做出以下明确规定:
首先,工作人员请病假时间在三个月之内的,病假期内应享有全额工资;
其次,若教师病假持续超过三个月,则自第四个月开始,将按以下方式发放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工作人员,将获得其本人工资的90%作为病假期间的薪酬;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病假期内仍可领取全额工资;
最后,教师病假跨度超过六个月,自第七个月起,将依据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达到三十年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比例为100%,即全额支付;
(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员工,病假工资比例为90%;
(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员工,病假工资比例为80%;
(4)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员工,病假工资比例为70%。
在此期间,教职工仍可享受到本单位提供的所有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费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三)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四)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四、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单位所有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