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国的地市级和县级的公安机构有责任且必需设立严格的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以此来直接处理各类信访问题。
在信访接待日期间,该机构的公安局长将直接负责接待这些信访的群众。
我国现今的信访形式主要可以细化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办转信”类型,即大多数上访信件的实际问题都能够在基层政府部门获得有效的解决。
因此,信访办公室会对这些经过他们筛选之后的信访事项进行分类,或者将其转发给更低一级的单位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第二,“走访”类型,意指众多上访人员需要长途跋涉,前往更高一级的政府机关以陈述他们的情况。
并且他们还常常形成集结的态势,以便营造出更大的声势,对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
正是由于这些上访者深知此种信访方式的独特性和优越之处,才使得“走访”至今仍是最为常用的信访手段之一。
最后,还有一种新型的信访方式——即“视频接待”类型,这项措施是于201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实施的,也称为“远程接收访问规则”,即允许基层法院借助远程视频技术,向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表达明确的诉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