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民事案件,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延期审理的情形及每种情形和审限的关系是什么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2、检察人员发现提取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回避的延期计入审限。)
4、给辩护人时间准备辩护的;(自案件宣布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一,因拒绝辩护等原因,而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
第二,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第三,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果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自诉案件中当事人是可以提起延期审理的。如果案件当中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的话,那么是可以申请延期的。如果需要给予辩护人辩护时间的话,那么也是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但需要在知情审理的十天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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