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北京市育儿休假方面的法规如下:
1.已婚夫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拥有未成年子女的,在孩子未满三周岁以前,每名父母都有权利每年享受到共计五天的育儿假期。
该期限将根据每位子女的实际年龄情况进行计算。
2.若夫妇双方经各自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批准与认可,可对已确定的生育假期及育儿假期做出适当调整和延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放弃自己的生育假期延长权益时,男方所应享有的陪产假时间便会相应地有所增加;而夫妇两人一同享有的育儿假期总时长,最高不得超过十个工作天。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