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实施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达到三吨以上,或当行为人将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时。
其次,若有人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有毒物质的行为发生在这些场所,情节严重者也将被认定为涉嫌此类犯罪。
最后,当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铅、汞、镉、铬、砷、铊、锑等毒素物质的污染物时,如果超过了国家或地方政府所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那么同样会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犯罪行为。
接下来我们来深入了解污染环境罪。
该罪名是针对任何违反防治环境污染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严重环境破坏并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
这类破坏行为往往引起严重后果,因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刑事惩罚。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