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申请人于工伤认定过程之中的请假事宜,一般不视为工伤假期。
然而,待至工伤鉴定的结果公布之日,若被确认为工伤者,方可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并申请相应的工伤假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的所有请假均视为普通病假处理。
而在工伤鉴定过程中的请假,则需开具带有医疗机构公章的疾病证明文件,该文件上应当明确标明具体的请假天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