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下来前的工资应该如何进行发放?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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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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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下来前的工资应该如何进行发放?

仍然需要继续支付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等医疗终结(出院后)在申请工伤鉴定,有了伤残等级再按照伤残等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该公司要求索赔。

二、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关的法律规定,职工受伤之后,领取到相应的保险金,必须要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形,但是没有得到工伤结论的,职工也需要流量单位按照原来的工资发放标准来进行薪资发放,也就是说,工伤认定,这个期间,实际上工资是仍然需要进行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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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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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警扣车期限如果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会在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需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鉴定结论出来后,交警会在二日内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后有三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如果需要重新鉴定,交警会安排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就生效确定,在确定之后的五日内,交警就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在不需要延长鉴定时间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扣车时间大约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这里说的日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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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没下来工资怎么发放?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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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现在已经进行了工伤的认定,需要领取相关的工伤工资,想了解下工伤认定之前的工资发放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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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怎么认定,如何正确认定放火罪,放火罪
[律师回复] 一、放火罪是什么 (一)放火罪的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放火罪的构成特征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放火罪包含如下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其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并且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如何正确认定放火罪 (一)焚烧自己财物标准看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威胁到公共安全,则属于放火罪;如果没有,则不以犯罪论处。一般而言,对独门独户放火不宜以放火罪论处。 (二)放火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 1、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个人的行为,即为了而使用危险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 2、为了而使用了危险的方法即指向的特定的对象,没有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故意罪或者伤害罪论处。如在单独的一家人房屋放火以及在某人家中的饭碗中投毒。 3、以后,使用危险方法毁尸灭迹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到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如果放火焚烧的是他人财物,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设施等,既具备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交通设施罪的要件,此种情形属于法规竞合,应当适用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如何认定放火罪,放火罪认定的标准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放火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认定放火罪的标准是什么认定放火罪之难,难在放火行为的认定,具体来说:
1、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对象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2、以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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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之后,检查抵扣联(
第一联)和发票联(
第二联)是否齐全,检查开票的内容和和每一联上时候盖上了财务章。
2、带上抵扣联去国税认证。
3、把抵扣联交给认证窗口,税务局工作人员会把抵扣联放入一个类似扫描仪的东西过一遍,然后还给你并且会打印出一式两联的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和通知书是连在一起的两张纸),两联一共四张纸上都要自己盖上放在窗口的认证专用章。注意事项:
1、收到增值税发票不要折叠也不要撕掉带孔的边。
2、税务局认证时间一般为11日至月底最后一天,申报期不认证。(申报期不一定10号结束,以当月税务局公布的实际申报期为准)
3、必须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
4、每天同一个企业只能认证一次,一次可以认证多张发票,但上午去一次,下午去一次就不行了。
5、认证后发票必须当月入账,发票对比信息两个月左右到达退税科。
6、认证回执有两张,一张报税时交税务局,一张企业备查。
7、收到增值税发票一定要尽早认证,如果有错误还有时间让开票单位重新开具,只需要作废错票,重新开具就可以了。而且,月末认证的人会很多,排队浪费时间。万一月底最后一天才去认证,发生错票,来不及重开,本月就不能及时入账,而且,开票单位再下月要开一张红票再开一张蓝票,比较麻烦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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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放火罪,怎么认定放火罪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放火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认定放火罪的标准是什么认定放火罪之难,难在放火行为的认定,具体来说:
1、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对象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2、以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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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具体评残标准级别介绍: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怎么进行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应当如何进行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规定》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二、工伤包括哪些类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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