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凡犯下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之重罪,导致他人死亡者,或是采用极其残酷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导致严重伤残者,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斟酌并予以批准后,方可对其追诉负刑事责任。
此表述解释了对年满12周岁但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追究刑事责任需满足的特定条件。
具体而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行为涉及的罪行应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而非其他刑事犯罪;
其次,所引起的后果必须是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使用特别残忍手段使他人遭受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
再者,从主客观角度对全案进行全面评估,必须确认为情节恶劣;更重要的是,在程序上,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判审核并批准而后启动追诉程序,最终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