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无固定工作时间是合法的。
其中,“不定时工作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模式,其本质在于在保证整体工作总时长和薪资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调整员工的具体工作时间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灵活性需求。
举例来说,当工作负荷较轻时,每日的工作时间可能仅为6个小时;
而在繁忙时段,则可能需要工作10个小时。
无论何时,整体的工作时间总量并未发生变化,相应的薪资待遇也不会改变。
然而,企业在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员工的休息权益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因此,为了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得到充分保障,对于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而言,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实际工作时间应当控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内。
超出部分将被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