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离婚之事件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对于起诉之人来说,至关紧要的便是做好诉前的充分筹备与准备工作。
目前为止,各级法院通常都会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相关举证期限规定,为原告提供一个明确的举证期限。
若原告未能在此期间内完成举证,法院一般并不会主动通知其丧失举证权,然而,经验丰富的对方律师却可能会迅速察觉这一情况,使原告陷入被动局面,甚至错失财产分割的良机,对原告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
除此之外,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务必重视并充分利用向法院申请调查及收集证据的权利。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往往需由法院进行收集。
例如,银行存款的信息通常需要法院进行查询;即便只是调查被告的工资收入,也需要法院亲自出马方能顺利收集到。
再者,诸如鉴定报告以及价格鉴定等事项,均需法院委派专人负责处理,否则,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所得的证据将无法得到被告的认可。
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获取证据的权利显得尤为关键且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