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浙江省规定的产假标准如下,生育第一个孩子可享有158天假期,而对于生育第二和第三个孩子的母亲而言则为188天的产假福利。
此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女性职工可享有98天的法定产假。
进一步地,依照地方性法规条文,原则上,女性职工不仅能享受国家所提供的98天产假,同时还可以额外获得第一个孩子60天的延长产假以及第二和第三个孩子各90天的延长产假,具体的时间计算从分娩日期开始,按自然天数计算。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