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企业在女性职员怀孕期间决定与其解约,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并将需作出双倍经济补偿。
与此同时,还应对这类职员发放产假津贴以及相关生育费用,这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孕检费用、生产时的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等。
而如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员购买了生育保险,那么上述费用则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以下是关于经济补偿的详细规定:
1.对于每位职员而言,经济补偿金额将根据其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即每累计服务满一年,就需向职员支付相应月数的工资报酬。
2.如果职员在公司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整年,此时需要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
3.对于那些服务期限未达到六个月的职员,他们将获得半薪经济补偿。
4.经济补偿金额将以职员离职前的最后12个月平均收入作为基础来进行计算。
5.当职员每月收入超过公司所处地级市或区一级政府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时,其应得的的经济补偿金额应为自身平均工资的三倍。
6.企业对每位职员的经济补偿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