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伤保险赔偿款项乃直接支付予遭受工伤之职工本人。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相应的赔偿项目亦是由残疾人或员工直接获得,而非由用人单位或相关保险机构垫付与发放。
即便在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已悉数送达用人单位之后,该等资金仍需由用人单位负责转交至受工伤职工手中。
若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相关工伤保险费用,则所有由此产生的工伤赔偿项目皆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此外,工伤保险赔款虽已覆盖大半的赔偿金额,但用人单位同样肩负着一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范,雇主单位有义务向职工支付因其公伤所引发的以下各项费用:
(1)接受治疗期间的薪资福利待遇;
(2)五级或六级伤残劳动者按月持续领取的伤残津贴;
(3)劳动合同期满和终止前,劳动者应该享有的伤残就业保证金。
至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费用的范围包括:
(1)工伤的医疗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贴;
(3)如果就医地点在统筹地区之外,所产生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4)安装或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所需资金;
(5)在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生活无法自理者所能得到的生活护理费用;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者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偿金;
(8)如因生产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其家属可以领取的丧葬补贴、抚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因生产事故不幸身故的特别补偿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