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必须系与本案具备直接利害关联之公民、法人或其他特定组织。
此意表明,作为原告,其必须具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履行能力;同时,原告之民事权益须遭受侵犯,或者与他人产生民事权益争端,以至于需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此,原告须与待审理的案件之间存在法律层面的利害相关性。
2、在阐述诉讼请求时,原告必须明确被告方。
值得注意的是,除特殊情况之外,原告提起诉讼须详细指明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产生民事权益争议之人。
若无法使被告明确、具体化,则诉讼程序将难以推进,法院亦难以对此类案件展开实质性的审理工作。
3、除了原则性的诉讼请求之外,原告还应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和充分的理由。
在起诉状中,原告必须陈述为求法律援助采取的行动及相关事实问题;同时,针对被告的实质性权利请求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理由,皆应详尽并完整地阐述于“起诉状”之中。
4、最后,诉讼请求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领域之内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的权限范围内。
换句话说,原告所提起的诉讼,其主导权必须在于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的范畴之上;同时,该案件管辖权也必须符合受诉法院的规定,否则,各级人民法院将无法替代案件进行深入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