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将其全部的生产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投资者们需要根据其整个经营周期内的总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来确定各自应纳所得税的所得额。
如果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那么,应当按照全体生产经营收益与合伙人总数相加后再除以合伙人数量来确定每位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