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水资源费用,即关于水资源的税收标准,根据其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依据不同的获取及使用水资源的特性,参照现行有效的水资源费用相关规定,针对超出计划水量20%(包括20%)以内、20%至40%(包括40%)之间以及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对应水资源税适用税率的两倍、两倍半以及三倍的标准进行额外的征税;
第二,对于高耗水的洗车业务、高端洗浴场所等特殊行业,将继续按照每立方米153元的最高额度进行收取,并且对于采用地下水资源的用户,相应的收费金额将会提升至每个立方米160元;
第三,为了严格限制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除了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力发电等特定领域的取用水外,税费标准会明显地区分地下水和地表水两种类别,而且对于使用地下水的用户,将会实行更高级别的征税;
第四,对于农业生产中的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提供给农村人口日常生活所需的取用水部分,如果超出了规定的限额,将会进行相对较低的征税。
在权衡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双重因素时,这样的措施有助于推动优化农业灌溉模式,进一步提高农民对于节约用水方面的认识;
第五,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排出地下水行为,也需要缴纳水资源税,但对于被重新利用的此类水资源,则可享受低额征税的待遇;
第六,对于部分从事公共或公益性服务的非居民用水用途,我们仍然沿袭原来的水资源费优惠政策,执行与居民相同水平的税收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