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这一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构成该罪行的核心要件是当事人必须存在聚集群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次,集结公众妨害社会安宁的动作必须是以集体的名义并经形成组织策划进行的。
这个扰乱程序中是否采用了暴力手段并不影响这个犯罪的判定。
第二个因素,集结公众妨害社会安宁的事件必须达到相当程度的严重性,以致于它干扰或者破坏了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或者各种民间团体正常的运作秩序,以至于影响到它们的工作、生产、经营或者教育管理以及研究开发能力产生了严重的损害,这样才能被认为是构成为本罪的充分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情节严重程度的鉴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集结的时间段、参与闹事的人群数量、其针对的对象属性以及所引发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等多个维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