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主动向公安机构投案自首以应对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时,大部分涉事人员均属于明知故犯且抱有侥幸心理,他们误以为法律监管无法企及自身,从而毫无顾忌地藐视法律条文。
若不幸被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必须积极主动配合警方展开调查工作,并将违法所得全数上缴。
同时,须及早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径,诚恳忏悔并接受应有的法律惩处。
倘若依然逃避现实,拒不认罪,那么法律必将对其进行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