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尚未获得许可便擅自开设养老服务的机构,则将遭到县级或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严正制止,责成其立即着手纠正错误做法;但倘若这些养老机构已经符合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养老服务条件和标准,那么民政部门将会依法协助其尽快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满足法定要求的话,民政部门将勒令这类养老机构暂停运营,并且需要妥善处理好收容在此的老年人群体,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其中亦存在因违规操作而产生损害结果的情况,对于此类现象,民政部门将会依法督促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