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到,房屋买卖双方面临的问题并不完全是由于中介机构未能提供全面而准确的信息或者服务而导致的(尽管这是其中一种可能的原因,但它并非唯一的因素,更非构成虚假买卖行为的必然条件)。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并未亲自前往现场查看待售房产的具体状况。
再者,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些关键性条款,例如房屋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房屋所在位置、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限期、交付房屋的时间节点、产权转移的时间安排、房屋总价值、支付款项的方式、支付期限、随同房屋一起转让的设备以及装修情况及其处理方案、物业管理费用以及水电气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违约救济措施等等,都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或者表述不够清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所买卖的房屋的售价相对于签订居间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通常表现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另外,购房者的资金来源存在异常现象。
最后,房屋买卖双方之间,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比如其中一方与其利益关联方之间),都可能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双方可能已经签署了回购协议等相关文件,交易过程往往是由一位经过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来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却并未采取积极的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卖方未能及时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或者交付房屋,而买方则并未积极敦促卖方尽快完成这些事项)。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可能影响房屋买卖交易真实性的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