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女性员工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作年限已达十年者,方可申请退休。
关于50周岁女职工之退休条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因公司关闭、破产、重组等原因致使其与原雇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前已经依照国家统一政策参与了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此期间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人员)。
而在此之后,如该员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连续参保并持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少于五年,则应在年龄达到五十周岁以上时提出退休申请。
其次,对于另一部分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时,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的原关闭、破产及重组国有企业女职工而言,如果她们随后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并未出现任何社保费用中断情况,同样可以在年龄达到五十周岁以上时递交退休申请。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