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用人单位在未提供正当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费。通常来说,经济补偿费用将根据劳动者的工龄进行结算。
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自入职之日起已满一年,那么用人单位应发放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当劳动者的雇佣期介于六个月至一年之间时,用人单位则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整年度薪资的经济补偿款。
然而,若因劳动者自身过失导致劳动合同被提前终止,那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