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而申请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并选择采取行政诉讼途径进行维权时,其可将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原行政行为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这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提交法律程序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并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时,应由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主体共同承担被告责任。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