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时,应在正式开庭三个工作日之前向相关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发出书面通知。对于需要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公告,明确告知当事人各自的姓名、案件主题以及正式开庭的具体日期、时间和地点。
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书记员有责任查明到场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是否齐全,并依据规定宣布法庭纪律。随后,法官将对到庭的各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实,宣布案件主题,公布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的名单,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他们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任何关于回避事项的申请。
接下来,便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重要环节。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将引导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展开陈述和举证;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则可以就案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和阐述。
最后,法官将根据庭审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