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人民陪审员并未享有薪资待遇。
但是,他们因为参与法庭审判活动而产生的交通费、餐饮费等额外费用,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贴。
2.对于具有正式职业的人民陪审员来说,在他们参加审判活动的特定时间段内,其所属单位不能够扣除或更改他们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
3.对于那些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人民陪审员而言,在他们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将根据当地职工在上一年度的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数给予相应的补贴。
4.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能够享受到应有的补贴,同时也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实施陪审制度所需的必要开支得到充分保障,这些费用将被纳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范畴,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
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