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依照入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投资人已然履行其出资义务,然而,公司却尚未启动工商变更程序。即便在当前的工商档案中未能检索到投资人的相应股东身份资料,然而事实上投资人已经具备了成为正式股东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唯独在这个点上,其股东身份尚存有一定的瑕疵,需要敦促公司及其余股东尽快妥善处理和完善有关变更手续。甚至,倘若投资人发现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或违反了入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他们有权依据协议内容向对方追责,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