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职务侵占罪是不能够通过私下和解来解决的。如果被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能积极进行赔偿,那么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对此予以适当的考量,以期在量刑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减轻。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滥用职权,将本单位的财产擅自据为已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本单位”并不仅限于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单位,还包括私营性质的单位。
其次,对于“单位资质”这一概念,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无论是从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来看,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都被视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