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业主因种种缘由未能如期接收房屋并入住其中,亦不会对物业管理费的应收情况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每位业者均应按照既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向物业服务公司足额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此外,若业主同物业使用人就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问题达成明确约定,则应遵循约定执行。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仍然需要履行连带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