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尚未入住期间物业费用缴纳事宜如下所示:
首先,在房屋顺利交予业主以后,如若业主并未进行实际居住,则需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规定来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缴纳义务;
其次,若因房屋未能准时交付给业主而导致其无法入住的情况发生时,这部分责任则应归属于建设单位,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来承担物业费的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