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所作出的主动转款行为之能否成功索回款项问题,这应基于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加以确定。当一方由于误解或失误的情况下主动转出款项时,其有权向收款人追讨该笔款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收款人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收款人返还不当得利所得。若收款人拒绝退还,则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归还。
然而,如果没有误解或失误的因素,而是出于自愿主动地转出款项,那么这通常被视为赠与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赠与是不可撤销的,因此无法收回款项。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受赠人有严重违反赠与协议的行为或者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等,赠与行为仍可能被撤销,从而使得原赠与人得以收回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