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兼职事宜,未签署劳务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行为。究其原因,兼职工作毕竟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范畴,因此无需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无法设定试用期来规范兼职人员的行为,但在决定离职时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雇主明确表达即可。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资双方完全有权利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由此可见,企业未能与兼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未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