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职人员是否有权享有年终奖这一问题,由于现行相关法律存在并未详尽明确之规定,因此,必须针对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就这一主题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来探讨离职人员不予发放年终奖的规定的效力问题:
首先,从合同规范性角度来看,关键在于确实当事人的自我意愿。
在合同理论中,达成协议的各方应当遵循默示同意的原则,而这种原则在各类合同中都得到了严格遵守。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离职人员无权享受年终奖,那么此类约定就应当被视为具有约束力。
其次,参照规章制度则是另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尽管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出具体规定,然而年终奖作为企业给予员工的一项特殊福利待遇,其发放方式和标准无疑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范畴。
因此,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详细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
但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且应当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同时,其内容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最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离职人员不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实际上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提前离职并不意味着公司无需支付其当年的年终奖。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提前离职,公司无需支付年奖金,那么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试图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公司仍需按照规定向离职员工支付当年度的年终奖。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