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员工在所属公司内任职期间患上疾病且被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若员工的疾病是由于其从事的职业引发的职业病,那么应当将之视为工伤性质,并由公司对此负责。
然而,如果员工患病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那么公司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当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突然出现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或者在发病后的48小时内经过全力抢救仍无法挽回生命时,这种情况也可被视为工伤性质,此时公司同样需要对员工的不幸遭遇负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