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小区内部所配置的地面停车位乃由开发商遵循行政规划要求所精心打造的物业附属配套设施,其本身并不具备实体建筑之特性,而是本质上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规定,此类停车位无法进行产权登记手续。在开发商将商品房成功出售予每位于项目所占地域之内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均归属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因此,地面停车位作为物业的附属设施,其相关权益亦当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无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