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当住房存在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时,是无法进行姓名削减的操作的。这种行为必须待贷款完全付清后方能予以实施。一旦住房的贷款负担已被全数解除,便可通过赠予或买卖的法律途径来实现名字的削减。假如是家庭成员间的赠予过户:拥有房屋财产权的人士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以及土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首先前往公证机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随后凭借赠予公证书便可着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涉及非家庭成员间的赠予过户:房屋赠予人和接受赠予者应签署书面的房屋赠予合同,即赠予书,双方当事人须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赠予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税费,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并前往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最后,房屋赠予当事人需前往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
至于通过买卖方式进行的名字削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样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共同前往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