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所有权之视角审视,毗连式住宅(本质为结构联系或共有所有权之房屋)中的相邻部位,通常既构成特定业主所享有的所有权建筑物元素之一部分,又涉及到同其他业主的共享部位。因此,屋面平台应被视为全体业者共同拥有的财产。
然而,鉴于屋面平台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依据我国现行建筑规范,屋顶不包含在整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自然也就不在分摊面积计算之中。
此外,屋顶平台尚无法通过法定公示方式进行产权登记。按照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设定,《房屋所有权证》乃判定不动产物权的确切、合法证明文件。各业主依法享有相应屋顶平台的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商未经业主普遍同意,不得擅自出租该等平台;若业主发现开发商存在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处理。屋顶平台作为一种不动产,其物权理应归属购买房屋的全体业主。任何个人或组织利用屋顶平台谋求私利,实际上都是在侵犯业主的经济权益。既然屋顶平台的物权将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业主,那么开发商在未取得业主普遍许可的情况下,无权转让屋顶平台的使用权。唯有在业主以某种形式普遍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实施此类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